“我就卖1包瓜子,凭啥罚5万?”北京一男子起诉市监局,法院判了
编辑:佚名 日期:2023-03-22 08:38 / 人气:
“民以食为天”,食品安全问题向来是全国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事,从地沟油、三鹿奶粉到海克斯科技,无一不是掀起全民讨论的大热点,这些年我国为保证食品安全也堪称煞费苦心,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法律法规,同时从源头上把控,建立检测体系,又增加媒体曝光度,鼓励消费者投诉,可以称得上是无死角、全方位。
其中效果最立竿见影的手段,毫无疑问就是罚款,其依据是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九章法律责任从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四十九条,其中包括针对无许可证的罚款;添加对人体有害化学物质的罚款;生产成分不符合特殊人群食用的罚款;将不合格动物肉类出售的罚款;出售明令禁止的食品的罚款;出售农药残留、过期、变质等食物的罚款等。
这些罚款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“重”,比如说假如被发现出售过期食品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,也就是说随便卖一袋不足1万元的过期食品,就会被罚款5万元以上,卖一袋价格1万元以上的过期食品,那么就会被罚款10万元以上。
对于民众来说,重罚之下才更有安全感,因为只有这样商家才不敢乱来,食品会吃得更为放心,但是有时候看着销售5斤不合格的芹菜,收入20元,却被罚款6.6万元;销售一袋过期瓜子,收入12.8元,却被罚款5万元;超经营范围卖凉拌金针菇和素什锦,收入27元,却被罚款5万元......诸如此类,让人不禁思考,这处罚是否恰当?
显然是不恰当的,以销售一袋过期瓜子,收入12.8元,却被罚款5万元一案作为例子——张某在北京开了一家小卖部,一次顾客在他那里买了一包瓜子,结果发现过期,顾客于是将张某的小卖部举报,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人对张某的小卖部进行了检查,但仅发现这一包过期瓜子,无其他同类过期产品,也无其他违法行为。
但是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即上诉关于过期食品的处罚,不足1万元处罚5万元的标准,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的小卖部给予5万元的处罚,这令张某不能接受,立即要求行政复议:“就卖一包瓜子,虽然过期了,也就赚了12.8元,凭啥罚5万元?”当然最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着地告诉他,凭的是《食品安全法》。
可是张某依然不服气,他一年到头也就赚个5万元,这一罚款岂不是一年白干?来年难道要去喝西北风?于是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,当地人民法院很快受审,而张某竟然获得了支持,法院的判决结果是,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构成处罚明显不当,改判罚款张某1万元,那么法院又是从什么角度做出该判决的?
法院首先肯定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,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接到举报到检查,再到做出决定,这一系列行为过程中并无不妥,足以证明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,但是必须要考虑到张某并非主观有意出售过期瓜子,且其店内只有一包过期瓜子,违法收入仅12.8万元,说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,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(四)规定当事人存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,比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或问题本就不大的,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,因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商店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,与事实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合,属于处罚明显不当。
法院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于行政处罚不当的案件,存在变更行政处罚款项的权力,因此一审后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处罚金额由5万元为1万元,1万元契合张某的收入的情况,在其能够接受而又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范围,也跟整个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合,并未违背《食品安全法》“重点治乱”的本质。
所以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仍然要重视,依然要以严厉的态度进行打击,但是不能实施一刀切罚款的行为,因为犯罪的原因、性质、造成的后果,都是不一致的,如果对这些案件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罚款,容易出现对于有的商家来说不痛不痒,有的商家来说倾家荡产的情况,这不是法律公平公正的表现。
尤其是疫情期间,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不易,当务之急其实是稳住经济,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,防止脱贫群众返贫,或者是防止富人转贫,因此在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,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罚款进行适度的调解,做到过罚相当、宽严并济,重点要落在批评教育和责令改正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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